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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午餐”被法律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0:39 温州都市报

  ◎王长明

  话题提示———5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对一些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正式叫停。该《条例》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5月25日《燕赵都市报》)

  在这之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两省对垄断福利的立法禁止,开始了以法律手段终结垄断行业员工享受“免费午餐”特权的进程。在垄断一时难以破除的现实条件下,针对垄断福利的禁止性法律措施,如果能够形成比较完善、有力的规范体系,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相对于道德批判与行政强制来说,这样的规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由此,我们不妨暂且搁置怀疑与争议,对已出台的禁止垄断福利立法作一番审视与完善。

  首先,立法禁止垄断福利应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皖、冀两省人大对垄断福利的叫停,只局限于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行业,而没有针对全部垄断行业。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当前的垄断行业中,铁路、民航、金融、邮政、电信、烟草等行业基本上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下,不仅地方人大、政府对这些垄断企业的约束、监管十分有限,没有立法支持恐怕很难管理。

  其次,应当把垄断福利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垄断福利不仅违背财经纪律,容易造成浪费的变相滥发福利的违纪行为,还是一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我国的垄断企业基本都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其所提供的产品,所赚取的利润均属于国有资产,将企业所掌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私分给员工,这本身就是以单位名义中饱私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次,立法禁止垄断福利要与对限定垄断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同步进行。面对立法禁止垄断福利,一些垄断企业有可能采取货币补助形式变相地继续推行垄断福利,因此,应当根据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垄断行业员工工资水平的上限,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这些公共事业部门员工的工资限定在当地的中等稍偏上水平。此外,负责国企工资管理的国资委也应当与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垄断行业的限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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