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套牌车搞运输被罚合伙人将其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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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2:56 黑龙江日报 | |||||||||
贾晋璇 冯缇 本报记者 李健 本报讯合伙人与哈尔滨市某运输公司恶意串通,将套牌车卖给了自己,使其蒙受损失。为讨公道,张鑫将合伙人和运输公司告上法庭。7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2004年9月,张鑫与许志合伙做生意。2005年4月,张鑫和许志达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车辆运输,由张鑫负责出资,许志负责联系购车和经营。后来,许志到哈市某运输公司购买了五台欧曼运输车并由许志将车派往山西铁矿运输。可是车上道后,就因其中三台车是套牌车被罚。2005年8月,张鑫将许志和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志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套牌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并应赔偿因套牌车运营产生的罚款、养路费、修车费、加油等合理支出。据此判决:二被告应返还张鑫三辆套牌车的购车款14.4万元,赔偿张鑫的各项经济损失18263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判后,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