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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两名原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7:3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李京华)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国森及公司原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朴善琨,私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到刑事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董国森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朴善琨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法院查明,1996年8月,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共支出320万元。1997年3月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与另一家企业注册成立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后,由于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相关人员未明确告知保险费能够返还,致使该笔费用被列入管理费并在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账目中摊销。

  1999年8月,保险公司将320万元保险费本金返还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后经担任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董国森、总会计师朴善琨决定并经手,将返还的320万元再次购买保险。其中,317万余元分别以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的名义给职工购买“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福寿两全保险”等商业保险,致使公司财产被私分。

  董国森在担任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和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1年向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与北京市伊人广告公司共同注册的北京超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伊某借用55万余元,购买上海市的一套三居室住房。2002年春节后,董向伊提出低价购买该住房,但双方一直未明确具体价格,此后董向伊提出办理过户。同年6月,伊将该房产过户至董的妻子名下。在过户前后,董国森未支付房款。2004年5月,董国森及其妻将该房产以97万元的价格售出。

  朴善琨在担任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和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为单位经手购买商业保险,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工程决算审计业务,违规将公司账外账户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等便利条件,于1999年至2003年间,收受保险业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银行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共计16万元;朴善琨于1999年11月,擅自决定将截留的京津塘北京市公司交给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管的173万元账外账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北京市交通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名义为公司财务人员、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购买“团体养老保险”。2003年初,因监事会审计账外账时被发现,朴善琨在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将173万余元退回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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