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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要加班工资?砸你饭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4: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你居然敢要加班工资,所以我就要砸你的饭碗!”这霸道一幕发生在德阳市某百货商场。日前,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百货商场向这名员工补发加班工资,并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退还风险抵押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加班费未发够?

  1998年5月,邓启芸应聘到该百货商场食品部糖果专柜当营业员。当时,邓启芸交了500元风险抵押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商场对糖果专柜实行联销经营,邓启芸与其中一些联销对象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邓在担任营业员工作期间,接受商场的统一管理。

  今年1月8日至2月3日,正值春节期间销售旺季,商场安排邓启芸加班,每天从早上9点工作至晚上10点,其中有8天加班至凌晨两点。2月13日,当邓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商场只向其支付了春节三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在其他时间加班的加班工资商场则拒绝支付。

  “加了这么久的班,为什么只支付春节三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这是违法的哟!”邓启芸立即向商场索要未发部分加班工资。

  商场:你不用再来上班

  邓启芸没想到,就在当天,商场就通知邓启芸不用再来上班了。其中一个理由居然是“邓索要加班工资”。

  此后,商场终止了与邓启芸的劳动关系。当邓启芸索要社保账户手册时,发现商场根本未按规定为其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退还风险抵押金。

  邓启芸多次找到商场,要求对方支付加班费、退还风险抵押金等,但商场一直稳起。无奈之下,邓启芸找到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克扣加班工资违法

  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认为:商场与厂家联销经营,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经营仍然以商场的名义进行,因而联销经营只能视为内部管理的一种模式,这种管理方式下所使用的人员,只能视为其员工;商场没有为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邓主张加班工资就不让邓上班,其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加班就应支付补足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商场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也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月5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商场为邓启芸补发加班工资3848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14824.53元(其中单位缴纳11306.15元,个人缴纳3518.38元)、退还风险抵押金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65.62元。

  据悉,商场对此仲裁不服,表示将上诉到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记者苏定伟德阳新闻热线0838-892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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