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离异人士探视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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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8:5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黄懿清)近日,卢湾区法院在判决一起离婚案时,为保障张先生的探视权,对探视时间和地点作了详细规定:张先生可在每月的第一个周日和第三个周日8时从前妻丁女士住所接走儿子,当天17时将儿子送回。
丁女士和张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9月生育儿子。2005年1月开始,丁女士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与丁女士离婚,但儿子要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考虑到小孩随丁女士及外祖母生活时间较长,丁女士抚养小孩较为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张先生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丁女士有协助义务。由此,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儿子随丁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按月给付丁女士儿子抚育费12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判决同时对张先生探视儿子的时间、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据卢湾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婚姻法虽规定了探视权,但该权利往往难以实现,执行起来更是不易。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今后,卢湾区法院将在离婚案中推广规定“详细探视权”的做法。
本报讯(通讯员 黄懿清)近日,卢湾区法院在判决一起离婚案时,为保障张先生的探视权,对探视时间和地点作了详细规定:张先生可在每月的第一个周日和第三个周日8时从前妻丁女士住所接走儿子,当天17时将儿子送回。 丁女士和张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9月生育儿子。2005年1月开始,丁女士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与丁女士离婚,但儿子要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考虑到小孩随丁女士及外祖母生活时间较长,丁女士抚养小孩较为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张先生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丁女士有协助义务。由此,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儿子随丁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按月给付丁女士儿子抚育费12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判决同时对张先生探视儿子的时间、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据卢湾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婚姻法虽规定了探视权,但该权利往往难以实现,执行起来更是不易。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今后,卢湾区法院将在离婚案中推广规定“详细探视权”的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