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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委:厂家规定属“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0:05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汽车购买后一年左右出现了消音器故障,销售公司以厂家有规定为由不予保修。龙湾区消费委受理此事后认为,该规定是厂家单方面的“霸王条款”。

  去年5月,狄某在温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前不久车子的消音器出现故障。因为该车的保修期为两年,狄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予以保修。该公司却要消费者自己出近两千元购买新的消音器。狄某认为销售商的做法不合理,于近日向龙湾区消费
委状元分会投诉。

  消费委工作人员在现场了解到,狄某汽车消音器里面的活性炭破碎,造成消音器在使用时会发出很大的响声。而销售公司不予保修的理由是:生产厂家有文件规定,消音器活性炭破碎,如果消音器外壳有碰擦的不予保修。

  消费委工作人员认为,厂方的文件规定属单方行为,应视为霸王条款,作为处理的依据是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如果销售公司不能证明活性炭破碎是消费者造成的,就必须予以保修。最后该销售公司负责人与厂方沟通后,决定给予消费者免费保修,该消音器故障修理费用由销售公司和厂方各出一半。金敏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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