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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汽车急刹车 乘客骨折受伤获赔1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0:29 国际在线

  北京市一辆410路公共汽车因紧急刹车造成张女士肩膀骨折,张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到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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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态][记录][法制][乱弹][图片][博览]2005年6月25日,张女士乘坐410路公共汽车从环三环车站到郁花园车站,当车行至丰台区新发地桥南500米时,因司机踩急刹车将张女士摔伤。当日,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张女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张女士支付医药费。后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将张女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

  自2005年6月25日至7月26日,公交公司支付了张女士在积水潭医院的治疗费用。之后,张女士继续在积水潭医院治疗时,公交公司没有再为她支付费用,她自己支出医药费共计4996元。因张女士伤后6周内生活不能自理,她聘请了护工。此外,在治疗期间,张女士未住院,共支出交通费700余元。

  丰台区法院认为,张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张女士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属于公交公司违约,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张女士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王悦 李京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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