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应给付拖欠工资款557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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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0:31 锦州日报 | |||||||||
工程完工后,公司拖欠62名工人工资,工人们讨要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工资。但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并将62名工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太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某公司给付拖欠62名被告的工资款共计55795元。 2004年6月1日和8月25日,市内某公司与案外人郭某签订了两份《项目施工合同》,
之后,该公司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将62名工人作为被告诉讼到太和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 庭审中,被告的工人代表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该公司召开大会时,6名工人代表到场参加,会上讲到每人每天50元,并要求工人穿该公司的服装、佩戴该公司的员工卡。 太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与案外人郭某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但对外仍是以原告单位的名义出现的,62名被告人在原告所承揽的工地施工,付出劳动就实际上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及时支付62名被告人的劳动报酬,以种种理由拒付是没有道理的。 2005年12月20日,太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公司应给付拖欠62名被告的工资款共计55795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3276元由原告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太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