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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应给付拖欠工资款5579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0:31 锦州日报

  工程完工后,公司拖欠62名工人工资,工人们讨要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工资。但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并将62名工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太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某公司给付拖欠62名被告的工资款共计55795元。

  2004年6月1日和8月25日,市内某公司与案外人郭某签订了两份《项目施工合同》,
将该公司所承揽的两项装饰工程承包给郭某施工。工程交工后,62名工人因该公司尚欠部分工资讨要不成,到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锦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5日做出裁决,认为该公司与62名工人已形成劳动关系,应及时支付工资报酬。裁决该公司支付62名工人工资款55795元。

  之后,该公司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将62名工人作为被告诉讼到太和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

  庭审中,被告的工人代表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该公司召开大会时,6名工人代表到场参加,会上讲到每人每天50元,并要求工人穿该公司的服装、佩戴该公司的员工卡。

  太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与案外人郭某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但对外仍是以原告单位的名义出现的,62名被告人在原告所承揽的工地施工,付出劳动就实际上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及时支付62名被告人的劳动报酬,以种种理由拒付是没有道理的。

  2005年12月20日,太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公司应给付拖欠62名被告的工资款共计55795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3276元由原告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太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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