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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把跨界水质说清楚 上游水质下游测 水质不达标上收环评审批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3:58 中国环境报

  ◆钟奇振

  广东省水环境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专门法律,为解决广东省河流上下游之间日益增多的水质纠纷提供了“标尺”。根据《条例》规定,交接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环评
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条例》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界断面的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水质、协调河流上下游发展、防止并解决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下游地区的环境权益,《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往往易引起上下游的争议,关于如何准确监测断面水质问题,《条例》采取了多年实践证明比较准确的由下游监测的办法。《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监测”,“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适应环保科技的发展,《条例》确认了水质在线监控数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安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确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对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条例》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规定标志着交给下游不达标水质的责任地区,其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条例》还首次关注了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要求“由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邻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水资源丰富,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河网密布。近年来,部分地区为了自身发展和保护本地水源,在辖区范围内的下游建设工业园区、布设污染企业,对下游地区形成污染威胁,特别是影响到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近年来的四会南江工业园污染事件、北江镉污染事件等涉及跨界污染的事件均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东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设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至2005年共设立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50个,其中跨市断面28个,跨县断面22个,今后还将继续设置新的交接断面。广东省政府1993年发布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为控制跨界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此试行办法只适用于部分大江大河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仅对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有规定,无法满足全省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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