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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绑架中学生的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8:12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6月9日电(胡庆元、毛开云、丁成杰)四川省宜宾县一男子因同居女友离开了他,心中不满,于是身绑炸药窜进某中学绑架正在上课的学生,以此要挟公安机关将其女友找回。这名男子日前被宜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家住宜宾县古柏乡永乐村现年32岁的男青年侯滋润,因同居女友杨某某因故离开他后不知去向,心中充满怨气,曾多次扬言要“制造骇人听闻
的事件”。他用获取的原料,加工制造成条形炸药50多条、砣形炸弹6个。2006年2月7日晨,侯滋润携带一支单管自制猎枪,将自制的部分条形炸药和5个自制的砣形土炸弹捆绑于身上,将剩下的条形炸药装于一背包内背在背上,乘打渔船来到宜宾县蕨溪镇。早上8时10分左右,侯滋润从蕨溪中学校门进入学校内,窜至高二(9)班教室,将衣服解开亮出身上捆绑的炸药,并从身上摘了一枚炸弹放在桌上,然后叫一名男生用其带去的绳子捆了两女一男三名学生。随后,侯滋润劫持这3名人质,要挟公安机关将其女友找回。警察将侯滋润引到学校的操场上,不断对其做思想工作。中午12时许,侯滋润将三名学生释放。警察又继续做工作,下午5时左右,侯滋润自行解除了身上捆绑的炸药。

  经鉴定,侯滋润自制的炸药,爆炸威力相当于TNT药量8KG,对周围200米直径范围内具有破坏和杀伤力;其所持的单管自制猎枪属于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侯滋润违反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管制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侯滋润持管制枪支和炸药劫持人质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侯滋润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侯滋润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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