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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确实不是生活消费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6: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杜雯)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车”,车主以经销商消费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汽车属于奢侈消费而驳回起诉(本报曾作报道)。消费者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昨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宣判,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但由于经销商未说明此车曾经销售过,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补偿款5000元。

  2004年12月5日,家住新都的朱刚在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
幸福使者”小轿车。一年后,朱刚对车进行保养时发现,这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公司的旧车,已行驶了2000公里。事后,朱刚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武侯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规定,判令退回此车,退回车款,另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武侯法院一审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刚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院。经过二审开庭,昨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市中院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所以,不应适用《消法》,朱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经销商卖车给朱刚时,没有明确说明此车曾销售过和行驶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经销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朱刚表示,他打算向省高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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