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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光”打闷包售“福袋”被判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9:24 解放日报

  久光百货公司以“福袋”促销服装,规定顾客不能看、不能试,也不能退。薛女士购买后发现服装并不合适,诉请“退一赔一”。昨天,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久光百货的销售行为存在瑕疵,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久光”返还薛女士购买“福袋”款1000元,同时收回货物。

  “三不”售“福袋”

  今年春节前,久光百货推出“送福袋”活动,即一些品牌服装在打折后以套餐价出售。1月29日,薛女士为女儿选购了包括风衣、毛衣和裤子在内的“福袋”,原价4960元,现价1000元。

  付款时,工作人员告知:按尺码购买,不能看实物、不能试穿,购买后不合适也不能退货。回到家中,薛女士将“福袋”中的服装给女儿试穿后,发现尺寸明显偏小。

  退一赔一遭拒

  今年3月,薛女士以商家销售行为存在欺骗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退一赔一”。但久光百货只愿作退货处理,薛女士诉至法院。

  薛女士认为,久光百货的销售行为,既不让顾客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又剥夺了顾客对商品充分了解的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构成侵权,属于欺诈行为,诉请退一赔一。

  久光百货则辩称,商家组织这次让利销售活动,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在活动举办前,商家已通过媒体广告及商场海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方式,因此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权。

  没有欺诈有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久光百货按广告告知方式进行操作,出售商品与广告内容相符,无质量瑕疵,因此不存在欺诈目的。但是,久光百货在出售给薛女士这套组合商品时,封住了袋口,没有提供让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挑选商品的机会。该销售行为存在瑕疵,属履约方法不当,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陆一波

  久光百货公司以“福袋”促销服装,规定顾客不能看、不能试,也不能退。薛女士购买后发现服装并不合适,诉请“退一赔一”。昨天,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久光百货的销售行为存在瑕疵,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久光”返还薛女士购买“福袋”款1000元,同时收回货物。

  “三不”售“福袋”

  今年春节前,久光百货推出“送福袋”活动,即一些品牌服装在打折后以套餐价出售。1月29日,薛女士为女儿选购了包括风衣、毛衣和裤子在内的“福袋”,原价4960元,现价1000元。

  付款时,工作人员告知:按尺码购买,不能看实物、不能试穿,购买后不合适也不能退货。回到家中,薛女士将“福袋”中的服装给女儿试穿后,发现尺寸明显偏小。

  退一赔一遭拒

  今年3月,薛女士以商家销售行为存在欺骗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退一赔一”。但久光百货只愿作退货处理,薛女士诉至法院。

  薛女士认为,久光百货的销售行为,既不让顾客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又剥夺了顾客对商品充分了解的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构成侵权,属于欺诈行为,诉请退一赔一。

  久光百货则辩称,商家组织这次让利销售活动,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在活动举办前,商家已通过媒体广告及商场海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方式,因此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权。

  没有欺诈有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久光百货按广告告知方式进行操作,出售商品与广告内容相符,无质量瑕疵,因此不存在欺诈目的。但是,久光百货在出售给薛女士这套组合商品时,封住了袋口,没有提供让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挑选商品的机会。该销售行为存在瑕疵,属履约方法不当,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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