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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车辆“小病”修成“大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3:17 深圳商报

  受损车辆“小病”修成“大病”?

  车主状告修理厂损坏车辆40多零件,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本报讯】停车时撞到柱子擦坏车门,受损车送到修理厂喷漆修复出厂,开了一个星期后,车主发现车没修好还有数十零件被损坏。车主怀疑修理厂故意砸车骗保,将修理厂
告上法庭。近日,法庭一审判决修理厂及其所属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车辆擦坏维修后毛病更多2005年8月10日,何小姐在单位地下停车场停车时,不小心碰到柱子,将右侧车门擦坏,她当时马上报警处理。她说,8月11日,她在熟人的极力推荐下,将车送到×民修理厂作喷漆处理。8月19日,×民修理厂将车修好送还给她。过了一个多星期,她发现车的空调不制冷。9月2日,何小姐将车送到深圳鹏峰汽车有限公司修理,该修理厂对她的车进行检测,并对空调进行维修,费用691元;该修理厂同时发现车辆有多个零件损坏需要更换及维修,所需费用6000多元。

  何小姐很疑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零件需要更换。后来,何小姐了解到,根据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她的车于2005年8月12日凌晨零时左右被损坏,是在送进×民修理厂之后发生的。因此,她向保险公司举报,怀疑×民修理厂有骗保嫌疑,并要求×民修理厂负责赔偿车辆损失。

  经多个部门协调,车主和×民修理厂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车主将修理厂及其所属×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车主诉称,×民修理厂为谋取非法利益,人为损坏她的车辆,造成该车辆零件损坏达40多件;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民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核定车辆修理费1.6万多元。

  车主认为,×民修理厂故意损坏她的车辆,她的车因此存在贬值,提出索赔汽车维修费、误工费、车辆贬值费等共计4万多元。法院判决修理厂赔偿车主修理费被告×民修理厂认为,原告与修理厂之间是修理合同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因为原告的车发生事故送到他们修理厂维修,双方修理合同关系成立,修理厂的义务是把原告车辆修复好出厂。被告辩称,车辆于2005年8月12日凌晨所发生的损坏是原告试车所为。

  被告认为,2005年8月19日,修理厂已经按约定把涉案车辆修复完毕,并且经过原告确认后出厂,修理厂的义务到此已经履行完毕。至于原告车辆出厂后的故障,修理厂没有义务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受理。法庭根据已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认定,被告辩称车辆2005年8月12日凌晨被损坏是原告试车所为,不符合常理。对此说法,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法庭不予采信。通过证据相互印证,法庭认定车辆于2005年8月12日所发生的损坏,是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被该厂员工开出实施厂里指派任务发生事故所致,被告应对这次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民修理厂赔付车主汽车修理费人民币691元,并赔付原告车辆最优修复价人民币7000多元。对于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民修理厂对判决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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