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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致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5:2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丽莉 实习生 马芳芳)记者6月10日获悉,省环保局向全省各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各市要广泛宣传、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对省政府划定的机场周边15公里和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全省大中城市郊区和县(区)
政府所在城镇区域内的秸秆禁烧重点区进行严密巡查。对检查中发现擅自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农机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烧,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搞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加大机械化利用秸秆技术的推广力度,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化进程。为了抓好落实,省环保局和省农机局决定继续联合设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即日起开始在关中地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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