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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起警车销售协议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0: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及牌照严禁冒领、转借、挪用。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警车作为特种车辆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南阳市民田某却从一位公安民警手中购买了一辆证照齐全的警车作为自己坐骑。当该车被公安督察部门查扣后,为了追讨自己的损失
,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局退还自己的购车款。4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田某购买警车的协议无效

  南阳市民田某从民警手中买辆警车当坐骑,好不威风,过路、过桥不仅不缴费,连

养路费也省了。可他没想到时隔不久,他的车被公安局查扣了。索要不回,无奈,他只好求助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才得知这辆警车被违法交易的前前后后。

  朱某是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由于工作中没有车坐,经请示领导,自己借钱买了一辆

桑塔纳轿车,并入户到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牌照为“豫RO3XX警”。他当时与领导讲好:燃油、修理费用由公家负担,待队里有钱时再将购车款还给他。

  但交警大队没能支付车款,而债权人又不断向民警朱某追要借款,朱某只得再次向领导请示,将警车卖掉,偿还借款。

  2004年7月,经人介绍,家住南阳市的田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警车买下,警车的行车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警用车辆使用证一应俱全。双方签订协议时,因为卖的是公车,朱某担心协议上出现自己的名字不好,就请好友郝某代自己在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手印。

  2004年8月,田某花了1.34万元将警车修理装饰后,又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2005年6月28日,李某开着警车在大街上行驶时,遇上了南阳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民警上路查车,李某的警车被扣下,车上的《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也一并被扣。

  花钱买的警车才开了几个月就这样没了?李某不甘心。他找到田某,索回了5万元购车款。但田某去找民警朱某和代理人郝某索要退车款时却碰了钉子,无奈,田某将方城县公安局和郝某告上了法庭。

  卧龙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警车虽是朱某个人出钱所买,但经公安机关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后,该车的所有权就变更为方城县公安局,发生交易时应以公安局为出卖方,他人无权处分。根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该车改变用途却没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所以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对于田某修车投入的1万多元修理费的赔偿,法院认为,方城县公安局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明知警车不能卖给公民个人却卖出,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郝某明知自己不是警车的所有权人,却与买方签订协议,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田某明知郝某不是警车的所有权人而与之签订买卖协议,对自己的行为亦应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方城县公安局和郝某共同返还田某购车款5万元,对田某修车的费用,方城县公安局、郝某和田某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40%、30%和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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