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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扣押物品属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0:1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安全监管部门扣押危险化学品本属合法的行政行为,但超期限扣押,又没有延长扣押期限的法律依据,则变成了违法行为。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温州市翰墨斋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墨斋”)诉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苍南安监局)超期限扣押油漆、万能胶等物品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苍南县安监局超期限扣押油漆、万能胶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6年2月20日,苍南县安监局到“翰墨斋”苍南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油漆、万能胶等化学品属于易燃性的化学品,而该公司不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于是扣押油漆、万能胶等物品,同时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该决定书上注明扣押期限为15天。

  3月10日,扣押期限已过,“翰墨斋”要求苍南县安监局返还被扣物品,但该局并未返还所扣物品。“翰墨斋”不服苍南县安监局超期限扣押油漆、万能胶等物品,于4月4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苍南县安监局延长扣押期限却未能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这种超期限扣押的行政行为违法。

  6月8日,“翰墨斋”已向苍南县安监局领回被扣的物品。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不再违规经营这些危险化学品。本报记者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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