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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把铁锹换来2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0:32 江西商报社

  为争一把铁锹换来2年徒刑

  商报讯 (杨京玲 熊五根 记者 刘行宾) 5月16日,故意毁坏财物的黄某在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被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1986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蔡岭镇西镇村黄砖村小组的黄某,2004年2月20日
上午在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工地打工时,为争夺一把铁锹与南昌县民工熊某发生口角后被熊某打了一爬掌。为此,黄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当天中午12时许,黄某见熊某所住的工棚无人,便用打火机点燃了熊某工棚旁边的稻草,火势很快蔓延,并烧着了工棚上的蓬布。黄某见火势越烧越猛,便悄悄离开了现场。

  大火过后,熊某工棚内的预应千斤顶、电钻、铝线等施工设备及工友们的生活用品全被烧坏烧毁,后经安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烧坏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970元。

  事发后,黄某的父亲主动找到熊某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黄某赔偿熊某23000元,并负责修复被烧坏的部分施工设备。接着,熊某又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安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黄某因一把铁锹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便怀恨在心,故意纵火烧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黄某作案时尚不满18周岁,案发后,黄某的父亲又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给予减轻处罚。于是,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直到宣判后的5月30日,黄某不仅没有提出上诉,而且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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