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属地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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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0:38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凯)记者获悉,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据悉,按照规定,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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