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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和气卖房死后亲家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4:46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本想买了亲家的房子不会有什么问题,买主张伟就没有签卖房协议,也没有变更登记产权人。没想到,卖主亲家公辞世后,亲家母却以丈夫无权单方卖房为由将亲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腾房。

  卖房酿纠纷 亲家告亲家

  刘锋和张伟是亲家,两家平时关系处得不错。2000年12月18日,刘锋将他和妻子王芳位于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的一套住房卖给张伟居住。当时,张伟付给刘锋46700元房款,但王芳没有出具书面意见,双方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两年后,刘锋因病去世,亲家母王芳却一反常态,多次让他腾出房屋。并将张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腾房。

  一审 手续不全 挪窝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芳和张伟诉争的房屋系王芳与丈夫共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刘锋在没有征得王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且没有变更产权登记,故买卖行为无效。判决张伟腾房,但同时王芳必须返还亲家已付的房款。

  终审 买卖成立 驳回请求

  张伟提起了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法院认为,刘锋与张伟之间的卖房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关系成立。后王芳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法院终审查明,一审判决对该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无误,且王芳曾承认,丈夫曾告诉了她卖房给张伟并收款的真相。据此认为,王芳对卖房给张伟是同意的,维持原判,故驳回上诉。

  就该案的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姚锐。

  记者:为什么该案中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依然成立?

  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见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中,王芳的丈夫与张伟在自愿、真实的基础上进行了房屋买卖,王芳对当时的房屋买卖没有提出异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所以,对该买卖认为合法有效。

  记者:如果终审判决生效后,该房屋仍没有变更登记,张伟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律师:终审判决生效后,张伟必须到房管部门进行房产登记,否则他还是没有房屋所有权,也就没有收益、处分的权益有可能还会引发新的纠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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