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出欠条去告状法院判他诈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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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3:42 重庆晚报 | |||||||||
对方此前已还清欠款。法官称,这起诉讼诈骗案是一种新类型案件 本报讯趁别人还钱时偷走欠条,持欠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再次还钱。日前,此人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 据悉,2004年10月,云阳县双江镇人杜文斌与葛大亮约定共同投资修建联建房。杜
截至去年1月,葛大亮分四次还清了这7万元。然而,杜文斌在最后一次拿钱时,趁葛大亮不备拿回了欠条。去年7月,杜以7万元欠款未还为由,凭这张欠条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葛大亮偿还7万的欠款,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立案受理。 葛大亮对自己还了钱还要当被告十分气愤,对杜的要求一口回绝。在法院受理此案后,他向警方报案,称杜文斌诈骗7万元。同年8月,杜被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偷回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制造假案,希望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迫使葛大亮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鉴于杜文斌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后判决杜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文斌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案件审理中,杜文斌撤回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云阳县法院法官陈俊太称,这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件。诉讼诈骗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一般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伪造证据或隐瞒真相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并依据该判决骗取财物或者免除自己的债务的行为。 诉讼诈骗行为既妨害国家司法活动,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法定刑规定明显高于妨害司法罪,如果对诉讼诈骗按妨害司法罪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或者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可能导致重罪轻判甚至放纵犯罪的后果。 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是当前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判例也持同样立场,就是在我国法院,也有这样的刑事判例。 记者杨波通讯员陈俊太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