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撞死“尸体”事隔一年又上演 家属要求“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0:4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去年,栖霞区法院判决的“车祸重伤者几分钟内再遭第二辆车撞死”案件,事隔一年又在江宁区上演。两起案件均面临“第一辆车逃逸”,栖霞区法院判决第二辆车承担“连带责任”,让其“先行”赔偿“全部损失”,但江宁区法院判决两辆肇事车“各自承担责任”,第二辆车“只赔自己的那一半”。现在,江宁区一案的受害者家属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一碗水端平”,此外,他们还要求参照去年追究此案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目前,南京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撞“尸体”悲剧重演

  2006年1月24日晚上8时许,朱某在江宁区东山镇文靖路口段,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

机动车撞倒后,倒在机动车道路上,肇事车辆逃逸。据有关部门鉴定,朱某的腿已经被压断,头部也受了一些伤,影响了清醒的意识。朱某趴在地上半天起不来,两名市民观察了一会儿后,感觉朱某难以自己爬起来,准备冲过去扶他。

  就在此时,一辆货车朝朱某开了过来。该路段没有路灯,四周很黑。货车的前大灯虽然开着,可视距离也十分有限。货车司机是28岁的李某,当他行驶至朱某的面前时,猛然发现路上躺着一个黑影,赶紧踩刹车。此时已无济于事,车轮无情地从朱某背部压了过去,朱某当场昏死过去。李某赶紧跳下车,在路人的帮助下将朱某抬上车送往

医院。满身是血的朱某在医院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于当晚离开了人世。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疏于观察路面,将因
交通事故
倒在路上的行人碾压至死,负事故全部责任。

  江宁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李某赔偿受害者家属“一半损失”9.5万余元。江宁区法院认为,肇事司机李某与前一逃逸的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无共同的过失”,故仅应当“分担”责任。受害者家属的损失合计2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责任限额10万元,两名肇事司机承担18万余元。李某承担一半即9万余元,另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扣除已付的2万元,李某实际应付9.5万余元。

  家属上诉要求“公平”

  作为受害者家属,朱某的父母立刻做出反应。他们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决肇事者李某和去年的肇事者戴某一样,“负连带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此外,受害者家属还提出“应该让李某坐牢”。据悉,戴某去年被判“先行”赔偿受害者家属的“全部损失”46万元,并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朱某的父母认为,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非截然可分,儿子的死亡是由李某和前一逃逸司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前一逃逸司机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案,李某应“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更何况,即使“分担”责任,李某也不应该仅赔“一半”。儿子朱某在第一次被撞后,伤势绝不至死亡的地步,如及时抢救就可能康复。李某的过失剥夺了儿子生存的机会,直接将他推向了死亡。与第一次“撞”的后果截然不同,一伤一死,责任怎么能“平分一半”呢?

  二审判决扑朔迷离

  负责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姜某告诉记者,案件不久将判决,被害者家属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很快就能见分晓。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朱某被撞致死案的最终判决,要依据法律,不能依靠栖霞区法院的判例。受害者朱某和任某的案情的确惊人相似,但绝不可能完全相同。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点,单纯依靠判例做出判决显然不妥。对于原告律师提交的去年栖霞区法院的判决书,姜某透露说,被告律师也提交了一份判决书,源自外地的一起类似案件,结局截然相反。

  最戏剧化的是,受害者家属朱某父母的律师,是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利,他恰恰就是去年栖霞区案件的肇事司机戴某的律师。曾经为一名肇事者辩护的他,如今又为同类型案件的一名受害者辩护。许利对此显得很坦然,他认为,不论是当年的肇事者戴某,还是如今的受害者家属朱某父母,两者都有自己的法律权利。参照去年的案例来看,戴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同样,今天的受害者家属朱某父母,也应当得到属于自己的经济赔偿。这样一来,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