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纠纷引起流产索要赔偿 腹中胎儿是否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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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1:19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金陵晚报报道因在超市购物时与超市员工发生冲突,29岁的准妈妈发生了流产。因为失去胎儿,准妈妈向超市提出了15万元胎儿流失赔偿金的索赔要求。5月9日,高邮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原告“准妈妈”顾某的诉状,2006年元旦,她与母亲在当地某超市购物时,与该超市员工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超市员工在争执中对其小腹部踢了一脚,她当即流产
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在顾某的诉求中,数目最大的就是那笔15万的“胎儿流失赔偿金”。顾某认为,尽管孩子尚未出世,但毕竟是一个生命,由于超市员工的一脚,这个本该诞生的生命毁灭了,超市应对此负责。对于生命而言,15万元远远不够。 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告诉记者,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中,均未将胎儿列入诉讼主体范围,也就是说,胎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在本案中,顾某提出15万元“胎儿流失赔偿金”将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杨律师同时表示,我国唯一涉及到胎儿权益的法律是《继承法》。其中,遗腹子的权益被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孩子的父亲去世,即使孩子尚未出生,其作为遗腹子也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孩子出生后,如果是死胎,则该份原本应由孩子继承财产的性质重新转化为父亲的遗产,由父亲的父母和孩子的妈妈(父亲的配偶)继承;如果孩子出生后不幸夭折,即使其活了一分钟,那么该笔财产的性质也应为孩子的遗产,应由孩子的妈妈一人继承。可以说,《继承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将未出生胎儿当“人”看的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