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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照样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1:5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郑成武通讯员黄纯)最近,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邱某等四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某(广东饶平人)、张某(四川渠县人)、杨某(四川渠县人)、张某(广东饶平人)于2005年6月份起先后来到澄海区澄华街道华富居委祠堂前一工场,在明知该工场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仍到那里打工。去年9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工厂,并抓获被告人邱某、张某、杨某、张某四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4条所说的“明知”,明知为老板生产的东西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还受其雇佣,协助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四被告人已具备了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侵害了生产该产品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四名被告人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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