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被盗钱被取,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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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4:47 汉网 | |||||||||
汉网消息(武汉晨报)(记者汪文汉 通讯员梁军)定期存款还未到期就被他人盗窃后支取走,储户王某将邮政储蓄告上了法庭。6月8日,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的一天,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套楼村的王某回到家,发现自己的存单、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被盗,遂报案。当王某到七方邮政储蓄所查账时,发现两笔定期存款合
王某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存款1.3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必须持有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明,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而在本案中,王某的存款被支取时,有“代支取人”王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及“存款人”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并有王伟签字。这些说明储蓄所在不知王伟不合法占有盗窃王某的存单、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情况下,履行兑付义务并无不当,同时代取人王伟只要持有其身份证明,邮政局即可履行兑付义务。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