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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申请执行人 可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4:55 法制晚报

  特困申请执行人 可获救助

  市高院与市民政局共同解决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问题

  北京市高院与北京市民政局共同解决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问题 上午出台文件

  特困申请执行人可获救助

  民政部门收到法院申请材料后 对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拨付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从今往后,由于对方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拿不到钱的申请执行人,将可以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通报了两个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艾地介绍,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近年来,我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案件的主要类型为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

  根据《意见》的规定,今后,在上述这些案件中,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据统计,200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3000余件,其中,符合这样救助条件的有2000余件,占特困群体案件的2/3左右。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形给予低保救助和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首先由执行法院携函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执行法院函件等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款拨付工作,由执行法院支付申请人。而这笔救助资金在案件执行后,执行法院将先行扣除并返还民政部门。

  新闻链接

  特困申请人救助标准

  第一种情形是,凡持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或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

  第二种情形是,凡持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城乡居民,在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义务能力而无法或暂时无法得到相关给付款项,符合享受我市现行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原则上临时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金额为6个月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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