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玩跷跷板不慎骨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5:0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两名儿童在玩健身跷跷板时,一名儿童不幸受伤。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伙伴的在场监护人赔偿受伤儿童合理损失2.4万余元的65%,即约1.6万元。 去年7月21日晚8时许,11岁的小芳与12岁的小娟在小区健身场内玩健身跷跷板。玩耍中,小娟那头的跷跷板一时无法降下来,正在健身场内的小娟母亲闻讯赶来,叫小娟往后
原告认为,小芳受伤完全是因为小娟母亲让其女儿调整坐姿,并喊了口令所致,故起诉要求对方赔偿2.9万余元。被告则认为,健身场内有警示牌,明确告知儿童必须在家长监护下才能玩耍,小芳的父母让女儿独自玩耍是小芳受伤的主要原因,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健身器生产商也出庭证实,器材不存在不安全因素。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健身跷跷板存在安全问题,而根据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表明,小芳是在与小娟共同玩耍该健身器材时受伤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儿童在玩耍中造成一方损害,本应由双方监护人各半承担责任,但本案伤害发生时,小娟母亲在现场,并以喊口令方式指导两名儿童玩耍,故应比小芳的监护人多尽监护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