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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婚庆照打广告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1:31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对新郎新娘状告酒店侵犯肖像权一案(本月8日报道)有了结果。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双方在前天握手言和,由酒店赔偿新婚夫妇4000元精神损失费。法官为此告诫商家,只要未经公民同意,将公民肖像用于营利,都是侵权。

  据邓欣(化名)称,她和丈夫于今年3月18日,在南山一家豪华酒店举行婚礼,随后却引来部分亲戚朋友的一片骂声。挨骂的理由是“报纸都登了你们结婚的事,为何不通知我
们?”邓赶忙给亲朋解释,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通知,但仍得罪了不少亲友。

  经打听后他们才知道,是举办婚礼那家酒店在我市某报打了四分之一版的广告,广告上刊登了他们婚庆的照片。邓欣和丈夫起诉。

  昨日,主审法官韦桂良称,双方在他们努力磋商下,在前天达成调解协议,由酒店支付4000元精神损失费给新郎新娘。

  韦桂良称,此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就事实部分他们确认了酒店没有偷拍。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实则是广告,用照片就是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否则就会侵犯肖像权。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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