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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上擅用“博士伦”被索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2:35 东方早报

  在眼镜业展览会展销期间,一生产商由于在自家的广告招牌和赠送物品上标注“博士伦”字样,被博士伦(美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者要求其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昨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

  今年2月下旬,博士伦(美国)发现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向全国一些有影响力
的眼镜公司发出邀请函,让客户前来上海参加“新上市美国博士伦易戴隐形眼镜展销会”。展销会上,圆通眼镜不但在会场外设置了巨幅写有“美国博士伦公司易戴隐形眼镜展销会”字样的广告招牌,还在现场赠送的隐形眼镜样品、名片和价目表等物品上,标注了“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易戴隐形眼镜”字样,并突出使用了“博士伦”文字。除此之外,被告还在多家专业眼镜网站上的公司介绍和产品广告中,使用了上述文字。

  经博士伦方面了解,圆通眼镜所称的“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因该公司的英文名字中的企业字号与原告的“博士伦”

商标、商号完全相同,已于今年5月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判决更改公司名称。

  因此,博士伦认为圆通眼镜公司作为一家眼镜专业公司,应当知道“博士伦”品牌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圆通眼镜在法庭上承认,展销会确实使用了上述文字,但因为当时法院要求侵权公司更换公司名称的判决还没有做出,当时自己属于合法使用涉案文字。另外,由于对方主张的是对“博士伦”繁体中文的商标权,圆通眼镜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使用过繁体“博士伦”字样。

  据悉,本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方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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