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子宫切除手术9年后发现手术钳留腹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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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本报记者 张欧 钟玉才,现年54岁,家住简阳市踏水镇石炮村6组。钟玉才1997年在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做过子宫切除手术后,她的身体就每况愈下:腰胀、肚痛、解不出大便,有时甚至还会屙血……9年来,她根本就没有停过药,到附近镇上的卫生院打B超,却未见任何异常。直到今年2月21日她才发现自己的腹内竟然有一把手术钳!
钟女士:没钱做手术耽误9年 今年3月,钟女士专程到川大华西医院做了一次检查,医生证实钟玉才“盆腔内金属样异物(止血钳),右齿断裂”。那把钳子究竟从何而来?昨日,钟女士告诉记者,她在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做的子宫切除手术,是唯一的一次腹腔手术,因而钳子肯定是那次手术留下的。钟女士说,9年来,为了给她医病,她的丈夫一直在成都打工,她的儿子从15岁起远走辽宁葫芦岛挣钱。而因为没有钱做手术,那把钳子至今还留在她的腹中。 医院:承认失误 愿意赔偿4万 昨日下午3时,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行政副院长刘西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事隔9年,钟玉才才来索赔,她这期间是否到其它医院做手术还说不清楚。”尽管如此,该医院还是愿意进行赔偿,但医院的承受能力是4万元以内,“钟玉才第一次来找我们,要价180万元,简直是漫天要价嘛!”他称,当事的两名医生因为这次医疗事故已经调离该医院,医院曾建议钟女士立即做手术将钳子取出来,被钟拒绝,因而不能剖腹鉴定伤残等级,钟女士的索赔因而缺乏科学的依据。对于手术失误的原因,他表示,一是主刀医生太大意,二是医院缺乏专门在手术时清点医疗器械的“器械护士”。 律师:诉讼期间将开腹取钳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钟女士找到了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9年来是否造成伤害、是否构成伤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李律师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责任。下周,他将把金堂县三医院起诉至金堂县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伤残等级鉴定——也意味着开腹取钳手术——将进行。就刘院长“还说不清钳子究竟是哪家医院做手术时留下来的”一说,李律师称,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钟女士是否到其它医院做过第二次手术,这需要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来举证。而钟女士则称自己将向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索赔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