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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借款她硬把“向”字认“同”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5: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因为笔画之差,一场简单借贷竟然闹上了公堂。日前,锦江法院审结的一场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竟为借据上一横一撇的差别对簿公堂。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曾与王某及其母亲李某同住。2003年5月,王某购新
房后没有钱,向张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王某今向张某借现金2.5万元”。2005年11月,两人分手后,张某拿着借据向王某催收借款,谁知道竟遭到拒绝。王某称,该借据上的“向”字实为“同”字,表达的意思应为王、张双方共同向王某的母亲李某借款2.5万元。

  对于王某的解释,原告张某并不认可。张某认为,借据上的笔迹,如果写的是“同”字,上面一横应连在一起,而该字上面有一撇,所以应是“向”字,此外,借据上并无王某母亲李某的名字,即便是“同”字,也是王某同自己借款的意思。

  锦江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字上方确有一撇,更符合“向”字的写法,且从借据的内容看,即便王某所写的是“同”字,但“同”并不只有“共同”的意思。此外,借据上没有载明第三人,仅从“王某今同张某借现金”的表述上看,所表明的意思仍然是王某同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推定是王某、张某共同向他人借款。根据以上理由,法院最终支持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2.5万元。

  锦法宣 本报记者 杨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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