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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王志文“击打”了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当电视剧《龙虎人生》在全国上映之时,“王志文打记者”案也有了最新的进展。6月7日,阆中市法院对“王志文打记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志文对《西南商报》记者陈勇“实施了强行拖拉和击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但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勇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勇未经允许,对被告王志文进行拍照,对于纠纷起因有一定
过错;但被告王志文对原告的拍照行为不是依法依理地进行制止,而是对原告陈勇实施了强制拖拉和击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5年11月29日,陈勇一纸诉状交到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志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医疗费及误工费0.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王志文打记者”一案发生不久,《龙虎人生》剧组找到公安机关,要求与陈勇调解。2005年12月1日,“龙”剧组执行制片人钱某与陈勇夫妇在阆中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藤建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龙”剧组补偿陈勇800元。

  这起本已尘埃落定的“王志文打记者事件”,由于上海某报的一篇报道,再次掀起了波澜。当年12月9日,“龙”剧组通过发表的一篇《声明》称:“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所谓‘王志文殴打记者’是一条假新闻。”此报道引起了陈勇的不满,其代理律师通过相关网站和媒体发表了《律师声明》,并将王志文再次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王志文作为“龙”剧组的演员,因为在履行职务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龙”剧组来承担,现“龙”剧组已经通过《治安调解书》的方式与原告陈勇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生效和履行,故王志文不应另外承担任何责任。陈勇要求王志文赔偿和道歉的主张被驳回。陈勇表示,将对此判决作进一步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息诉。而王志文是否上诉,尚不得而知。 记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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