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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5元钱获刑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04 潇湘晨报

  本报讯今年20岁的四川籍男子谢良刚因囊中羞涩,伙同张某(另行处理)抢劫,结果只抢得5元钱,便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谢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处谢良刚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1日6时许,谢良刚伙同其在上网时认识的张某,窜至长
沙市芙蓉中路立交桥非机动车道南出口处,看见迎面走来的被害人周某,张某遂提议抢劫被害人财物。

  而后,谢骑自行车拦住周某,张某抓住周某左臂,并用脚踢周某,要其交出财物,周被迫拿出现金5元交给张某。周被抢离开现场后,立即拨打110报警。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在芙蓉路百盛商城旁人行道上将谢及张某抓获。

  法院认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的抢劫犯意由张某提出,且张动手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谢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长沙市中级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柯帆 熊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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