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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报价格恣意走私 法网恢恢获刑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6月14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曾祥生 崔丽娃) 6月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波海关缉私局侦办并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台湾某有限公司走私凸轮车床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台湾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台湾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涉案的的走私货物10台凸轮车床、走私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余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宁波海关介绍,本案是2004年10月该关缉私局通过线索发现,宁波口岸有企业进口的台湾产凸轮车床申报价格异常,随后经周密部署、连续作战,最终一举查获这起疯狂走私、案值巨大的走私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台湾某有限公司为向大陆销售其生产的凸轮车床,在深圳、宁波两地先后设立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营业部,由营业部委托代理公司从台湾母公司进口凸轮车床并在大陆销售,同时指派上述两案犯李某、刘某分别负责两地的营业部。为牟取非法利益同时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公司经精心策划,每次进口车床前均制作申报价格大大低于车床真实进口价格的虚假单证,供李某和刘某用于通关,而真实进口价格只通过传真或销售小票来通知营业部;李某、刘某在通关提货后,除正常付汇一部分货款外,还通过在大陆的台资企业置换资金的手法将低报价格的差额部分货款支付到台湾公司。

  经查,李某负责的营业部于2002年至2004年就以低报价格方式从深圳口岸走私进口800余台凸轮车床;刘某负责的营业部在2004年间以同样方式从宁波口岸走私进口40台凸轮车床;全案案值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链接:所谓低报价格方式走私犯罪,就是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时,通过制造虚假单证、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以此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一种走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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