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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4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的要求,现就我区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出生素质,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区进入新的人口出生高峰,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严峻。现行的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矛盾仍较突出,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难,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投入不足,工作思路、工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客观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问题,为构建和谐广西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中央的部署上来,推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新跨越。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降低政策外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建设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构建和谐广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的到2010年末在全国基本建立新机制的目标要求,2006年各市、县(市、区)抓好典型示范工作;2007至2008年抓好全面推进工作;2009至2010年抓好巩固提高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区80%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全面建立新机制的目标,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形成新格局,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原则:

  ——以人为本。在制定政策、规章、规划和考评方案以及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充分尊重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改革创新。围绕建立新机制的各项要求,推进和深化各项业务工作改革创新。

  ——分类指导。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适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分类指导。

  ——强基固本。坚持重心下移,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体系,提高基层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注重效益。加强政策的分析、研究与完善,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整合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共政策资源,提高政策执行效益。

  ——齐抓共管。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相互配合、各负其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三、新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是保障,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手段,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核心,五个方面紧密相联,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要围绕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综合改革和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对稳定和规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模式。

  (一)依法管理。推行“法制管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运行模式。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又要依法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依法生育,违法必究。

  1.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和完善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权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等为由放松管理,放纵违法生育行为。

  3.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通过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育龄群众明白自己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利和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4.依法查处违法生育案件。运用法律手段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提高立案率、结案率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基层法院要积极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非诉案件。

  5.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宣传、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6.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民主监督。

  7.依法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建立求真务实、科学、规范的依法统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干预、授意、唆使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者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8.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生育的,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外,是党员的,还应当从严给予党纪处分。

  (二)村(居)民自治。大力推广“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自治模式,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业和法人单位。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1.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村(居)民自治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并组织实施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具体明确村(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规定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2.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完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自然屯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计划生育中心户的管理服务体系。村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可以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充分利用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以及自然屯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等阵地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

  3.建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努力形成“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成立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民警、辖区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社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管理、生殖保健服务网络。

  4.实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凡是需要居民、村民知晓和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政务、村(居)务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要定期公开;属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申办程序等,要长期公开。

  5.要按照“班子队伍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和“无计划外生育”的要求,扎实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社区)活动,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治工作水平。

  6.要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年度工作方案,围绕转变生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标,定期开展相关活动。要抓好年初部署、季度检查、年终总结,使村(居)民自治不断深化。

  (三)优质服务。积极构建“‘三育’为主、技术精良、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服务机制。以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全面开展融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多样化需求。

  1.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县服务站为龙头、乡服务所为骨干、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按照“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2.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制。依法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为育龄群众提供温馨化、个性化的服务,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加强孕前指导和地中海贫血等遗传性疾病筛查,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出生缺陷监测制度。依法规范管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

  3.建立完善药具发放模式。开展多渠道、多方位的优质服务,满足群众需求,提高对药具服务的满意程度。

  4.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包括“三好一满意”合格县和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县级争创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乡级争创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村级争创县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社区)。对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考核,重新确认,工作滑坡的取消荣誉称号。

  (四)政策推动。积极构建“少生奖励、优惠优先、扶助救助、社会保障”的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政策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为重点,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1.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和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等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3.认真抓好对农村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制度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

  4.要积极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继续抓好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与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幸福家庭“三结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涉农部门,要制订优先扶持计划生育户的措施。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夫妻或子女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及因节育手术并发症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扶贫部门要优先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在农村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逐步推行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社会保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实行优惠政策;要制定无工作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的具体办法,所需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积极兴办各类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要优先安置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老人养老。工商、教育、卫生、扶贫等部门要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经商、子女上学、就医等缴费方面给予优先减免。通过减免收费、发放小额贷款、安排扶贫项目等形式,帮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增加经济收入,体现“少生孩子得奖励、快致富”的政策导向。

  5.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募捐的形式,建立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五)综合治理。按照“党政领导、部门配合、计生参谋、社会共管”的模式,建立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力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都来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

  1.建立和完善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调整社会经济政策时,要制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凡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尤其是在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社区管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事业改革中,要有人口计生部门的参与意见。在组织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时,要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行职责。

  2.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协作机制。建立政府各部门政策协调制度及其运行程序,保证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要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构建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制度化的交流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加强人口与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人口总量、素质、结构特别是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等问题的研究,把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

  4.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把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纳入管理范围,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服务的措施。

  5.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互通机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完善新机制

  根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计划、分步骤的系统性配套改革。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五个坚持”,努力实现“七个转变”。“五个坚持”即: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持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七个转变”即:从过去单靠行政强制手段转变到全面依法管理;从过去依靠县、乡搞集中突击活动为主转变到依靠加强村、社区、企业、法人单位经常性工作责任制为主;从过去坐等服务转变到以群众需求为中心,上门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从过去以“处罚多生”为主转变到“奖励少生”和“处罚多生”并举;从过去部门行为为主转变到党政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从过去单纯抓计划生育的执政理念转变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树立抓计划生育也是抓经济发展的观念;从过去以“计生养计生”转变到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新机制。

  (二)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制。要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形成“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新格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各级党校要把人口理论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化广西建设的总体规划,突出加强宣传教育和基层基础设施(阵地)建设,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

  (三)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事业的支持力度。要按照“足额预算、分级负担、逐年提高”的要求,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开支。同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和监督体系。在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加快建立新机制的过程中,要搞好分类指导,典型带动,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和权重,改革年度工作考核方式方法,切实为基层改革创造宽松的工作空间和环境。进一步改进统计内容、手段和方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社会公信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监督体系。

  (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以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电子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系统和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查环查孕、生殖健康信息数据库,以及市、县级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管理系统。“十一五”期间,完成全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初步建成标准统一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网络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联网。公安、民政、卫生、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在人口统计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实现人口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会服务、善创新、作风实、不畏难、讲奉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强综合素质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好、配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要加大计划生育干部交流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提拔使用。自治区、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

  要切实加强乡、村专干队伍建设。重点充实调整乡、村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结构,增加专业技术干部比例,妥善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问题。配好乡、村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至少应有1名助理执业医师,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选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实行公开竞聘上岗,逐步达到以3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为主体,并实行“县管、乡聘、村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计划生育服务所(计划生育办公室)现有编制中调剂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配置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设施。

  要建立奖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应适当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人选。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构建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输送人才的良性用人机制。

  五、切实加强对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1至2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困难。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2至3次专门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问题。每年年底,下一级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分线考核制度。上一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与下一级党委、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与本级相关部门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标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实行追踪否决。

  把党政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范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垂直管理责任制,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协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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