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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过后想“赖账” 证据充分判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5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通讯员 莫水钦) 6月5日,家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布乡族自治县铺川乡代山村的农民张永忠,因犯抢劫罪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永忠与另案处理的马某某经密谋后,窜到玉林城区清宁路93号楼,伺机抢劫。两人从一楼发廊进入,上到一楼与
二楼之间的公用楼梯平台处时,遇到温某清、潘某勇等人下楼,张永忠持一把三棱刀朝温某清的背部捅了一刀,马某某则趁机抢走温的钱物,后2人迅速逃离现场。张永忠在逃跑途中被抓获,马某某则趁机逃走。经鉴定,温某清的伤势属轻微伤。

  在法庭审理期间,张永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案发时路过现场,并未持刀抢劫,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张永忠虽否认持刀抢劫罪行,但有被害人温某清、潘某勇的陈述,旁证涂某成的证言证实,都与张永忠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相一致。另外,温某清被刺的伤口与从张永忠处提取的三棱刀口形状相一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永忠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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