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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众参与促进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58 中国环境报

  ◆杨伟群

  群众参与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当前,我国由于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此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民在心理上形成了“义务本位”的思想,加上我国公民总体环境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许多公民对环境问题的危害性、环境执法的目的和意义等都还认识不足。不少人在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还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这使得我国环境执法的民主性受到损害,降低了我国环境执法的效率。
群众环境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其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度是衡量并影响环境执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必须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推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执法。因此,要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发广大群众的环境危机感和时代责任感,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群众的投诉,并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群众信任度。同时,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促进执法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群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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