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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出了工伤不负责”就该自认倒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0:42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肖利敏实习生郑宇)劳动合同中注明“出了工伤不负责”,而签了这份合同的徐老汉,却偏偏在单位里摔成骨折。

  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老汉的遭遇能算工伤吗?昨日,徐老汉的儿子致电咨询。

  小徐介绍,两年前,52岁的父亲通过熟人在一家国企当门卫。公司认为老徐年纪大
,特别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一旦出了工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两个月前的一个阴雨天,徐老汉在值班时,一不留神滑倒在地,右腿摔成骨折。

  出事后,老汉住院治疗,共花去了1.7万元。一家人希望公司能报销这笔钱。但公司方面以劳动合同里早已注明工伤不管为由,拒绝报销,但给了3000元慰问费。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张国岭律师表示,任何企业或个人,无权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伤免责条款,这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行为,因此,此案劳动合同中的工伤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张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徐老汉的情形符合工伤的规定,公司有责任履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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