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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民年交10元看病有望按比例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6: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6月14日消息 (记者章恒 彭建军)由于没有医疗保障,在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少。今后,福建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只要交10元(在自愿的基础上交纳),也可像城镇职工一样,看病按比例报销,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知》,福建省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凡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还可以享受到省级财政的补助。2006年全省争取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60%;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

  根据《通知》,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

  省级财政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对参合农民实行分类补助。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30元。第二类: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24元。第三类: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16元。第四类: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10元。

  《通知》要求,试点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

  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农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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