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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20万好处费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1:41 新京报

  朝阳环保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3年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涉嫌收受煤商给予的20万元好处费,朝阳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被判受贿罪成立,朝阳法院近日一审判处贾入狱3年。

  公诉机关指控,贾秀军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0年通过
他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为此收受李建明好处费20万元,之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去年4月21日,贾秀军投案。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贾秀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表明,贾秀军是在去年4月21日主动投案,其在侦查期间以及在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始终承认存在其妹妹那儿的20万元是李建明给他的“好处费”,但后又翻供。贾秀军的妹妹也改变了以前的证言。

  法院认为,贾秀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证人李建明、贾秀军的妹妹在侦查期间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一致,当庭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随后做出判决。

  贾秀军的律师表示对判决不满,将提起上诉。

  贾秀军因煤商李建明在延庆偷税而败露,此案还涉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主任科员张万明及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孙继永,两人涉贿案还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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