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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诉求正当权益还是有悖传统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3年前,身为检察官的任建平救人不留名;如今,为了让自己的儿子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他极力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在申请遭拒后,他将当地见义勇为办公室及公安部门告上法庭——

  任建平是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一生平凡不张扬的他,最近却因为一场诉讼,备受人们争议。曾经的义举

  据任建平介绍,2003年8月14日下午5时,他和朋友庞某在闽江上游(南平安丰湖尾段)游泳时,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个女子在拼命拍打水面,并多次呼叫“救命”。当时身旁的一名男子试图救她时,却被那女子紧紧抱住,两个人双双下沉。

  情况危急,任建平迅速游过去想托住女子,但是反被她抓住手臂。经过几次努力,任建平才挣脱开女子的手臂,潜游到其后面用双手托住,那名男子也得以脱身。接着任建平把那名女子带到了附近的浅水区。

  当时,那名女子并没有对任建平表示任何感激之情,对此,任建平也没在意,他只是觉得自己又做了一件应该做的事。

  救人之后,任建平没有声张。南平市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后来无意中得知他曾救起一名溺水女子。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当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后,便向南平市政法委有关部门要求确认表彰。但是,他们得到的答复却是要先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才能确认并予以表彰。

  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近两年,而任建平也没再提起此事。事起于加分政策

  2005年3月,任建平从媒体上获悉,福建省政府规定见义勇为者子女可在“中考”或“高考”升学考试中享有加10-20分的待遇。这对于即将面临中考的儿子来说,意义非同小可。任建平认为,既然有此规定,自己就应当享受。

  于是,任建平四处收集救人的材料,遍访目击者及被救者,并于2005年5月25日,向延平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确认。

  在任建平提出申请8个多月后,2006年3月8日,任建平终于收到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复函,认为他的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对任建平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予确认。

  4月10日,他再次收到一份延平分局结论大致相同、但却未盖公章的复函。不同的是,该复函中增加了得出结论的依据是因为被救人“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并且她和她丈夫“都不认为该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

  5月26日,南平市公安局作出见义勇为行为复核决定书:认为任建平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见义勇为情形之一,因此决定维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不予确认的结论。

  任建平认为,当时他与被救者素不相识,是自己冒着生命危险,才使溺水者脱离危险,他的行为符合规定中的情形,即:“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

  于是,任建平以延平区见义勇为办公室和其所属机关延平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目前,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确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程序是否合法,对任建平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错误?”等话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法院拟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传统道德与私利的争议

  任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一开始是为了寻求私利,即让自己孩子今后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但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几十年的检察官,从介入此事后,他发现《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虽然颁布多年,但了解的人并不多。他认为,“此举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宣传《条例》。”延平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有关人士则对任建平的行为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如果任建平救人的行为真够得上见义勇为,一定会为其争取申报,而不需要他四处奔走上访。据了解,延平区今年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的4个见义勇为者加分名单中,无一人是自己主动要求的,都是群众或所在单位推荐。

  许多人都认为,任建平的目的性太强,他不是为了见义勇为的荣誉,而是怀着给孩子加分的私利,“有悖于见义勇为的精神,充满了功利性”。

  被救者表示,任建平拿这事大肆张扬,还弄到法庭上去。她对任的感激之情已完全消失,现在只有厌恶。

  对此,任建平认为,《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就明确规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行为人提出申请。事实上,很少见义勇为者个人举荐,这是传统的观念做怪。任建平坚持一定要彻底打完这场官司。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任建平为给儿子升学加分而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有过见义勇为行为无可厚非,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控诉有关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让见义勇为者更坦然

  见义勇为无论是对公民个人,还是对社会的进步,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有利于经济、文化的良性发展,应是受法律所肯定的一种行为。一直以来,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因此,如何看待对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诉求以及善后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长期以来,更多现实情况下都习惯于用道德来调整这一行为,尚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中向来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故应“重义轻利”,做好事不留名。若见义勇为者个人提出获得金钱等奖励则被视为“不应该”、“太功利”。社会上有些人对获得金钱奖励的见义勇为者缺乏认同,甚至横加指责其为“见钱勇为”。

  对此,社会学专家指出,人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共同体,有着最基本的需求,其中包括精神需求,更包括物质需求。所以不应把见义勇为者在物质方面的补偿需求简单地视作与“义”相对立的“利”,视作生命的一般等价物,予以否定,而应客观看待。“利”是一种事后补偿,弥补其所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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