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磕碰当事人可协商论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4:55 深圳特区报 | |||||||||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规定》草案拟就 轻微磕碰当事人可协商论赔 【本报讯】(记者谭大跃实习生韦海莉通讯员宋学德)从7月1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将可实行
该《规定》的草案共有19条,对58种情形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应如何适应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作出了明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或“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用照相机拍摄现场、并用粉笔或手喷漆等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前后保险杠处垂直投影位置和刹车印痕起始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完成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项内容的文字记录——“事故事实确认卡”(由公安交警部门与保险行业共同印制),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记者了解到,在该《规定》的草案出台前,交警部门就其合法性和理赔的有关问题,专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市多家主要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昨天,交警和保监局、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还就如何规范快速处理快速理赔事故的范围、时限、赔偿标准,如何预防骗保、预防“撞车团伙”,如何制作“事故事实确认卡”,是否给每个投保车主配发用于快速处理事故时用来取证的一次性照相机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磋商。 同时,交警局将通过媒体对草案基本内容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希望广大市民通过“深圳交警网”或其他形式,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使之更加完善、合理。据悉,7月1日后,该《规定》将先在市区内试行,待相关机制运转成熟后,再向高速公路和宝安、龙岗拓展实施。 据了解,今年7月1日,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正式实行。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规定》出台后,我市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