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离职后收钱以受贿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熊联彬胡保军记者高冰洁)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贿赂,结果还是没逃脱法律的制裁。日前,经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泸州市市中区烟草公司经理、烟草专卖局局长李荣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机关查明:李荣华现年64岁,1987年至1996年在烟草公司任职期间,他指定泸州市市中区房建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烟草公司综合大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树多次提出给
予李一定好处,李均未表示拒绝。1996年,李荣华离职后,于1997年以借条形式向曾昭树借款5万元为女儿购买门市。其后,李荣华多次打电话试探曾昭树是否要其归还借款。1998年4月,曾昭树明确提出5万元借款不需归还,以此感谢李荣华在工程上的关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荣华是在离职后收受贿赂,实际上是事先约定收受贿赂的迟延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在案发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5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