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黑名单”,标准如何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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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6:5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骏) 银行设立个人征信系统,扩大了对不良信用的监控范围。可银行制定的“信用黑名单”是否权威?白下法院受理的这起“讨要信誉权案”,再次引起人们对银行“信用黑名单”的关注。 据悉,我国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是在不久前才设立的。当时就有人警告说,银行作为企业,与客户的地位是对等的,如缺少权威认定,仅由银行单方面公布的“信用黑名单”
白下区法院的这起“讨要信誉权案”,则印证了这一警告。 记者了解到,银行“信用黑名单”的“上榜”理由,主要是逾期还款、透支不还等。此举确实扩大了对不良信用的监控范围,降低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 但一些法官却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即使客户构成恶意欠款,也要有法定评判标准,来区分主观恶意或是客观原因。可银行的“信用黑名单”标准,却由银行单方面制定,在权威性上值得商榷。 而记者采访得知,目前各家银行因竞争激烈,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核形同虚设,频频出现信用卡透支事件;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窃取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银行如不仔细审核,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名义上的持卡人打入“信用黑名单”,难免会伤及无辜。(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