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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凸现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7:5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记者日前从平阴县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一起恶意诉讼案件。姚某在借款人还款后,又伪造证据起诉借款人,要求再次还款。经司法鉴定和法院审理,提起恶意诉讼的姚某被罚款1000元,目前此案已经结案。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恶意诉讼的提起者难以进行制裁,只能对他们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他呼吁,恶意诉讼案件反映了法律空白,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规范。

  在此案中姚某诉称,2002年7月1日苏某某借款1万元,2002年7月10日借款1万元,2002年7月10日的借款已经归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第一笔借款。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月1日借款的借条是伪造的。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平阴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妨碍诉讼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经生效。姚某交纳了罚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者想拖垮对手,有的当事人便通过搜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甚至制造“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特别是以专利或商标等侵权为由提起的恶意诉讼,往往会使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大大减少。由于这种诉讼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因此,只是在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时,法院才能给予处罚;而对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还难以处理。

  “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以达到非法的目的,此类恶意诉讼案件近年来逐渐增多。”平阴县法院一位法官说,此类案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守法者的利益。他说,许多国家承认故意滥用诉权的责任,并对恶意诉讼予以惩罚性的民事制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如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等,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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