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坠落砸伤行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0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到底是悬挂广告方的责任,还是纯属“自然灾害”,受害人要自认倒霉?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并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悬挂广告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王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000元。 2004年7月3日17时许,王某路过平安县公安局西侧走道时,突然被坠落的海东某公
据执法部门调查得知,事发时平安地区出现大风天气,海东某公司认为,王某被砸伤的情况确属事实,但是大风导致广告牌坠落,才砸伤了王某,这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以海东某公司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王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海东某公司已经给王某垫付医疗费2370元。王某出院后,海东某公司陪同王某到西宁看病,共花去车费、餐饮费、门诊药费等费用65.90元。 平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人身损坏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王某被海东某公司的广告牌坠落致伤,海东某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广告牌坠落是由于出现大风天气所致,而且事发时平安地区的风速快、风力强,破坏性大。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应该减轻海东某公司的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遂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没有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时,同一地区也没有发生其他坠落事件,这完全是悬挂广告方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列出的免责条件。(作者:赵仰池 余慧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