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采暖费先缴维修费此种优惠为哪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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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31 千华网 | |||||||||
日前,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郭先生的投诉,不久前他接到通知,其所居住的地区的住户如果现在缴纳今年取暖费可享受优惠。可当郭先生去供暖公司预缴纳取暖费时,被告知必须先缴纳房产维修费,否则不予办理提前缴纳取暖费的手续。 据了解,近段时间以来,供暖公司在很多居民区打出了关于提前缴纳今年的取暖费便可享受到一定优惠的通知。为了得到优惠,很多市民打算提前缴纳今年的取暖费。可当市
“看到通知后,就来到负责该地区供热的供暖公司缴纳取暖费,可是在供暖公司的收费处却被告知交纳取暖费要先交房产维修费。”郭先生说,对于房产维修单位的服务我们这一带的居民很不满意,不想缴纳房产维修费。而供暖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规定必须先缴纳房产维修费,没有缴纳房产维修费的,不收其取暖费,到供暖期将不予对其房屋供暖。 郭先生对供暖公司的这一做法想不通,“取暖费和维修费本来就不是一回事,怎么能联系在一起,一起收缴呢?” 据市消协介绍,最近他们接到很多与郭先生类似的投诉,消费者对于供暖公司的这一“优惠”政策意见颇多。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另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有线电视、殡葬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受商品或者附加条件。 为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市民遇到类似情况要像郭先生这样,及时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一些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能依据自己独占的经营地位,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王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