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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我的抚养费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8:44 千华网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后离婚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又占了大多数。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困难,无力单独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而另一方因种种原因大多不愿增加抚养费,子女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状告父亲或母亲。据律师介绍,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是合理的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应予支持。

  不能独立生活的中小学生

  昨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关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

  李有(化名)是一名小学生,父母于1998年调解离婚,他和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当年,母亲就下岗了,平时靠外出打工的收入来抚养李有。但随着李有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的各种费用不断加大,李有母亲又没有任何技能,身体状况一直不太好,抚养李有越来越困难。而李有和母亲无房,一直寄居在姥姥家里。二老年纪越来越大,体弱多病,所以希望李有父亲能把孩子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增到1000元。

  李有的父亲认为,他给付的抚养费已经够李有生活了,只同意增加到600元。他认为,李有的母亲也应承担相应数额的抚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得知,李有父亲的平均月工资达到3000多元,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李有的母亲生活确实很困难,所以支持了李有的请求。

  李有还只是个小学生,而作为高中生的高洁(化名)在生活中同样也遇到了困难。1990年父母离婚后,高洁被判和母亲共同生活,十几年以来,父亲未曾给付抚养费,现在母亲下岗多年,无任何经济来源,根本没有能力抚养高洁。

  法院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高洁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为高中在读学生,属于法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高洁的父亲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法院也支持了高洁的请求。

  可以说,离婚已经成为现今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而父母离婚时只注重财产的划分,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则被排在了第二位。另外,随着市民生活标准的日益提高,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抚养费数额也确实不能满足子女的需要,所以才导致目前此类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成年却无经济来源的大学生

  作为小学生的李有和作为高中生的高洁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现在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子女群体———大学生。大学生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年满18周岁,已经是成年人了,但他们没有经济来源,无力独立生活。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冉凡峰律师。冉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以收入的20%—30%为标准,最多不超过50%。一般来说,抚养费应给付到18周岁,如果18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同时父母也有抚养能力,同样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郑忠宗 记者周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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