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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公办学校小学初中禁收择校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9:21 石家庄日报

  省教育厅出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

  本报讯(记者顾晓萍实习生甘璐璐)今年中小学招生在即,近日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划片、就近、免试
”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不得招收“择校生”。除外国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招生时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口语测试外,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和公办中小学举办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测试或变相考试(含分班、插班考试),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的学生,也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严禁公办初中学校到片内外小学以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小学招生不得与“入园”、“入班(学前班)”挂钩。公办普通高中必须按照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

  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保障所有学生公平受教育的权利。未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实(试)验班、共建班、特长班,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省或全市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特殊配置的班级,更不准中小学校借举办特殊配置的班级名义乱收费。

  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所需教学用书要严格在省教育厅颁布的《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选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订购省教育厅《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学校课程由学校提供课程资源,一般不得编写文本教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荐购买盗版教学用书或教学辅助用书。严禁幼儿园、学前班教学使用小学一年级的教材。

  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准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准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单纯以升学率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学生的好差,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毕业生不得提前结束学习离开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高考为由强制学生提前毕业。各地和学校不得进行中、高考成绩的排队排名,严禁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中、高考升学率。

  严禁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不准公办中小学校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审批新的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学校。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得改为民办学校(幼儿园)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不得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等形式变相出让教育资源,损害学生的利益。公办中小学举办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或分校必须符合“四独立”的要求,即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管理。对已审批的改制中小学校,凡未实现“四独立”的,2006年秋季新学年不得招生;对已批准依托名校举办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分校,在新校区尚未建成、不具备招生条件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招生。任何公办学校和改制学校不得与民办学校联合招生。

  严禁向中小学生乱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一费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不得违反“一费制”规定额外收取借读费、试卷费、上机费、多媒体费、外教费等。严禁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计划30%的最高限额,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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