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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精选5大精品案例供读者阅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22 云南日报

  包裹邮寄孟加拉虎骨 用恐吓信敲诈县政府

  核心提示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2005年度昆明法院系统的20个精品案例,这些案例都有一定代表性,为此本报特意从中精选出5大案例,以满足读者的阅读需要,所精
选的这些案例包括“包裹邮寄孟加拉虎骨”、“用恐吓信敲诈县政府”等,它们都具有一定可读性。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至2月15日19时许,原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连续3天在宿舍内,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先后将4名同学杀害,把尸体藏在宿舍柜子里后逃逸。当年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抓获。昆明中院一审以马加爵故意杀人判处其死刑,最终马加爵被执行死刑。

  案件亮点:本案是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惨案,属倍受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体现出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为确认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作为刑事一审判决书,首次明确写上:公民的生命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法律珍视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严厉制裁任何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包裹邮寄孟加拉虎骨

  2001年9日内装4架虎骨(价值152万元人民币)的包裹从拉萨市邮政局寄往云南省勐腊县给李细牛,李细牛取出虎骨后去向运军家把虎骨交给依光收藏,该批虎骨由向运军带到老挝出售,李细牛从依光手中得货款两万元,后来向运军用21张水獭皮冲抵剩余的货款。2002年2月至6月,李细牛先后两次将14万元人民币从瑞丽和勐腊汇款给西藏的日措购买虎骨,日措将内装14架虎骨的包裹(价值632万元人民币)寄到云南给李细牛,李细牛和同伙把虎骨销售给向运军和越南人。同年6月25日,李细牛再次汇款5万元给日措,在收取虎骨时,李细牛同伙被抓,经过鉴定,该批虎骨为4架不完整的孟加拉虎的骨骼。

  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细牛因犯走私珍贵制品等罪,数罪并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文善启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依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所有查获的赃物虎骨予以没收。

  宣判后,李细牛、文善启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本案属昆明中院审理的首例适用新刑法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处理的新类型案件。案件具有作案时间长、跨地区、跨国家犯罪等特点,一审法院通过对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证据取证程序及效力的认定,依法确认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正确定罪量刑。

  保外就医再次运毒

  陈贵林曾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入狱,服刑期间,因患重病被保外就医。2003年6月12日,陈再次从瑞丽携带毒品海洛因到昆明,15日下午1时在昆明被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703克。最终,被判处死缓。

  案件亮点:陈贵林曾被司法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过刑罚,其在保外就医期间、旧罪尚未执行完毕时又因运输毒品犯罪被抓获,根据立法的精神,被告人构成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因为陈贵林具有自首情节。据此,昆明中院判处被告人陈贵林死缓。

  敲诈勒索县政府50万元

  2003年12月,阮荣云因向当地自来水公司举报自来水管破裂要求自来水公司支付举报费6000元未得逞,遂产生报复念头,2004年9月,他写了一封恐吓信给石林县政府,信中自称五毒帮帮主,已用TNT炸药、雷管、闹钟、铁钉等物品自制了3枚威力巨大的炸弹,要求石林县政府必须将50万元存入他的银行卡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把款打到他的卡上,他就要到三辆公交车上进行爆炸。最终,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刑5年。

  案件亮点:本案属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新类型案件,针对被告人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政府机关而非自然人,其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财产权,虽然本案由于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但其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坏,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体现出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来电显示侵权案原告败诉

  1998年10月21日,王卫宁与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电信公司为王卫宁提供首号为“511”的电话号码,此后,电信公司增加来电显示业务,王卫宁认为作为一名电信服务的消费者,对其个人使用的家庭电话号码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属于个人隐私,认为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开通来电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并未对王卫宁构成侵权。王卫宁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件亮点:本案是一起涉及“来电显示”信息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全国首案。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隐私概念以及隐私权的单独保护无明确规定,两审法院通过正确确定案由,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区分隐私权与名誉权,并运用古老的“敲门规则”,最后认定“来电显示”并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柏立诚洪扬(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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