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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纠纷案猛增审判难 法院对症下药寻良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1:1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建筑材料买卖租赁纠纷今年明显增多。而此类案件也因债务主体复杂化等原因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据了解,目前建筑行业工程分包、转包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工程甚至多次转包。因此,在建筑材料买卖租赁纠纷案件中,主体较复杂,存在经办人(即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管
理人)、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分包商和总承包商等主体。同时,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有的以个人名义承包,有的以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对外进行购买或租赁材料交易时,有的是工头签名,有的加盖项目部公章,有的加盖材料专用章,有的仅有材料员或其他人员签名。这些不规范都造成了债务主体复杂化,增加了债务主体认定的难度。

  此外,由于产生该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发包方不能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致承包方不能按时给付材料款或租金。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的建筑公司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拖欠原告材料款和租赁款,并以农民工工资未付为由,向法院施加压力,拒不执行。

  据介绍,江宁区法院针对该类案件诉讼主体的复杂性,提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对双方的买卖或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处理建筑材料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克服机械执法,特殊考量建筑材料买卖租赁的交易习惯,在出卖人、租赁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在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找契合点。在强化审判的同时,法院还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建筑企业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内部管理,防止和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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